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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盘法拘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胡小粉申请执行李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拘留决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秀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 拘 留 决 定 书 (2017)黔盘法拘字第90号 被执行人李秀平,女,1957年12月0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 被拘留人李秀平在胡小粉申请执行李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拒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222民初406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李秀平拘留十五日,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6月6日止。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次日起三日内,向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批准人: 承办人:李文胜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 拘留决定书 (2017)黔盘法拘字第90号 被执行人李秀平,女,1957年12月0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 被拘留人李秀平在胡小粉申请执行李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拒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222民初406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李秀平拘留十五日,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6月6日止。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次日起三日内,向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О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此联送被拘留人)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 拘留决定书 (2017)黔盘法拘字第90号 被执行人李秀平,女,1957年12月0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 被拘留人李秀平在胡小粉申请执行李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拒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222民初406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李秀平拘留十五日,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6月6日止。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次日起三日内,向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О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此联送拘留所)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 执行拘留通知书 (2017)黔盘法拘字第90号 盘州市拘留所: 被拘留人李秀平在胡小粉申请执行李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拒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222民初406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李秀平拘留15日,请所看管,期满解除。拘留期间: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6月6日止。 附:本院(2017)黔盘法拘字第90号拘留决定书一份。 二Ο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 执行拘留通知书(回执) (2017)黔盘法拘字第90号 盘县人民法院: 你院(2017)黔盘法拘字第90号执行拘留通知书及附件已收到。我局于2017年5月23日9时将李秀平收押看管在本所。 二О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送达回证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案号 (2017)黔0222执197号 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 (2017)黔盘法拘字第90号拘留决定书一份 受送达人 李秀平 送达地址 盘州市人民法院 受送达人 签 名 年 月 日 代收人及 代收理由 年 月 日 备注 填发人:李文胜送达人:李文胜孙大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