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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执2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芦淞区。法定代表人周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向军,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平罗县。法定代表人魏彦辉,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2012)宁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财产以及担保财产在平罗县辖区,为便于执行,提高工作效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本案可由本院辖区的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秉俊审判员  蔡子英审判员  王 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亚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