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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2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赵某1与赵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1,赵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2民初680号原告赵某1,女,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被告赵某2,男,198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原告赵某1与被告赵某2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2月10日立案。2017年05月23日,原告赵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某1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赵某1负担。审 判 长  孙宝峰人民陪审员  杨福安人民陪审员  李海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占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