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1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裴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1刑初39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裴某某,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环峰镇桥联行政村裴村***号;曾均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2014年1月、2015年4月被上海市杨浦区。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诉刑诉〔2017〕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裴某某至本市黄浦区梧桐路XXX号二楼被害人杨某某家,用螺丝刀撬门入室,从床头柜等处窃得现金人民币3,000元、美金207元(折合人民币1,435.96元)及项链、手表等物后逃逸。经侦查,公安人员于2017年1月12日在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定海派出所将被告人裴某某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涉案的1元美金。被告人裴某某到案后,退赔了人民币3,5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审判,建议对被告人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经被告人裴某某辨认的现场照片、涉案的1元美金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扣押清单,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物证鉴定所指纹鉴定书,中国银行上海市中华路支行出具的外汇买卖价格,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工作情况,有关书证、上海市监狱管理局释放证明,被告人裴某某的多次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合法有效,应予认定。被告人裴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事实、证据和罪名均无异议。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裴某某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裴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17年11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裴某某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被害人杨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池晓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陆玉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