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2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铁岭、罗翠英等与王少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铁岭,罗翠英,王少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2277号原告:张铁岭,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原告:罗翠英,女,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国行,河南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少勤,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38号。张铁岭、罗翠英诉王少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张铁岭、罗翠英于2017年5月22日以原告还未治疗终结,赔偿数额不确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铁岭、罗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5元,原告张铁岭、罗翠英自愿承担。审判员 齐静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