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3民初2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沈某某诉泾阳康煌茯茶有限责任公司、范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泾阳县康煌茯茶有限责任公司,范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3民初2129号原告:沈某某,男,汉族,村民。被告:泾阳县康煌茯茶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范某某,男,汉族,村民。原告沈某某诉被告泾阳县康煌茯茶有限责任公司、范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沈某某死亡,继承人放弃参加诉讼权利,故终结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死亡,继承人放弃参加诉讼的,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原告沈某某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退还。审 判 长 张晓保审 判 员 张 锐人民陪审员 刘保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穆 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