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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624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托拉与白扎西、委托代理人王柔春、段曙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托拉,白扎西,段曙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达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624民初2号原告:托拉,男,1963年6月1日出生,藏族,文化程度小学,住青海省达日县;被告:白扎西,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藏族,文化程度大专住青海省达日县;委托代理人:王柔春,男,1990年5月14日出生,藏族,文化程度大专,青海省达日县农牧局干部,住青海省达日县。被告:段曙星,男,1985年9月19日出生,藏族,文化程度本科,德昂乡秘书,住青海省玛沁县,原告托拉诉被告白扎西、段曙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托拉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托拉放弃起诉的理由充足,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托拉撤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计962.5元,由原告托拉、被告白扎西、被告段曙星各负担321元。审判员  更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