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02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杨某1与杨某2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杨某2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02民初426号原告杨某1,男,汉族,生于1964年10月7日,陇南市人。被告杨某2,男,汉族,生于1962年11月10日,陇南市人.案由:合伙纠纷一案原告杨某1诉被告杨某2合伙纠纷一案,在开庭后经本院向原告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1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杨某1负担。审判员 谈红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海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