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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5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曾德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曾德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5民初101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北站路2号。负责人:李坚,行长。委托代理人:布华军,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建,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德福,男,1972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被告曾德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892元(已减半收取),已由被告曾德福负担。审 判 长  王 欢人民陪审员  徐志英人民陪审员  程 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彦云【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