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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一审徐杰危险驾驶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03刑初417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徐杰出生日期一九八一年十月二十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高中文化职业员工住址青岛市城阳区锦宏东路137号乙793户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7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市北检公刑诉〔2017〕385号指控事实2017年2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徐杰酒后驾驶鲁B5X**号小型普通轿车,从青兰高速公路营海收费站驶入高速公路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在送检的徐杰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0mg/100ml。后被告人徐杰被电话传唤到案。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杰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徐杰系初犯,案发后能自首,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判决结果被告人徐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执行起算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厉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王晓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