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281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钦永龙、胡远军、张承勇与张华军、龙冬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钦永龙,胡远军,张承勇,张华军,龙冬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81民初7号原告:钦永龙,男,侗族,农民。法定代理人:李复秀,女,侗族,农民。原告:胡远军,男,侗族,农民。原告:张承勇,男,汉族,农民。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辉。被告:张华军,男,汉族,农民。被告:龙冬香,女,侗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修。原告钦永龙、胡远军、张承勇与被告张华军、龙冬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钦永龙、胡远军、张承勇撤诉。案件受理费1313元,减半收取计656.5元,保全费625元,合计1281.5元,由原告钦永龙、胡远军、张承勇负担。审 判 长  段柳媛人民陪审员  申怀艳人民陪审员  谢焕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唐国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