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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5民初4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晨与齐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晨,齐金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15民初4791号原告:刘晨,男,196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委托代理人何娟,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齐金杰,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原告刘晨与被告齐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齐金杰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1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15年2月25日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名向原告借款51000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从2015年2月25日至2015年3月25日。现借款已到期,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齐金杰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现金51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于2015年3月25日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向原告归还借款。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证明主体资格,借条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1000元。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齐金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晨借款本金5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75元,公告费260元和后续因送达本裁判文书发生的公告费用由被告齐金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鲜 明人民陪审员  姜培林人民陪审员  陈菊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潘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