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3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小军与王密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军,王密刚,李小军,王密刚,李小军,王密刚,李小军,王密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3086号原告:李小军,男,1976年2月10日生,汉族,住五莲县。被告:王密刚,男,成年,汉族,住诸城市。原告李小军与被告王密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淑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