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06执恢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韩玲、杨传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玲,杨传国,穆连孟,无棣万德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6执恢327号申请执行人:韩玲,女,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申请执行人:杨传国,男,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穆连孟,男,汉族,现住山东省阳信县。被执行人:无棣万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玲、杨传国与被执行人穆连孟、无棣万德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穆连孟、无棣万德运输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付申请人款项87589.26元、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3民终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洪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