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民申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贾春辉、刘阳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贾春辉,刘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申1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贾春辉,男,生于1984年5月2日,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阳,女,生于1987年4月5日,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再审申请人贾春辉与被申请人刘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3民终3290号判决,贾春辉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贾春辉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争议的借款实际是案外人贾宗山所借,只是他们借用了我的账号用来转账使用。我并未向刘阳借款。请求依法改判。复查期间,再审申请人贾春辉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认为:2015年1月15日,刘阳通过网银向贾春辉转账20万元,双方对此均无异议。贾春辉称“本案争议的借款实际是案外人贾宗山所借,只是他们借用了自己的账号用来转账使用,并未向刘阳借款”的理由,复查中经询问贾宗山,贾宗山虽称是其借款,但借款之前并不认识刘阳,故其借款之说有悖常理,且贾春辉与贾宗山系叔侄,其双方存在利害关系,原审对此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贾春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贾春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范东哲审判员 李锡敏审判员 张 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褚大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