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4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菊艳与被执行人李强赔偿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花艳,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4执199号申请执行人:宋花艳,女,汉族,铜川市人,住耀州区。被执行人:李强,男,汉族,农民,住铜川市耀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菊艳与被执行人李强赔偿纠纷一案中,2017年3月17日立案执行,3月28日向李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166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6)陕0204刑初93号刑事判决书中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党军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