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1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市支行与青岛吉通工程有限公司、潘少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市支行,青岛吉通工程有限公司,潘少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138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市支行,住所地莱西市文化路47号,组织机构代码86403142-9。负责人:丁召明,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振勇、初俊国,系该支行工作人员。被告:青岛吉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8号。法定代表人:卢卫华,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潘少峰,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市支行与被告青岛吉通工程有限公司、潘少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送达地址不明确,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市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95元,退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市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少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