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5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马瑞俊与巩文秀、巩俊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凉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凉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925执30号 申请执行人:马瑞俊(又名马军),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凉城县。 被执行人:巩文秀,男,196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凉城县。 被执行人:巩俊峰,男,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马瑞俊与巩文秀、巩俊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瑞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马瑞俊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内0925执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雁军 审判员 白世荣 审判员 徐小平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晓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