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55民初2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乾亮与重庆鹏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平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乾亮,重庆鹏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平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5民初2355号原告陈乾亮,男,198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委托代理人于群,女,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委托代理人高娜,重庆正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鹏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平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人民南路75号,组织机构代码582827103。法定代表人张晓燕,该公司负责人。原告陈乾亮与被告重庆鹏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平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乾亮的委托代理人于群、高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重庆鹏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平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重庆鹏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平分公司返还原告装修押金2000.00元及2015年8月12日至被告支付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费260.00元(计算至2017年4月底);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原告陈乾亮在装修其位于梁平天籁花园A1-6-3号房屋时向被告重庆鹏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平分公司交纳装修押金,双方就装修管理达成一致协议,合同关系成立,现原告陈乾亮已装修完毕,且在装修期间无违规装修行为,被告应当退还原告交纳的装修押金,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装修押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关于资金占用利息,被告未按合同约定返还装修押金,已构成违约,故对该请求予以支持,但应从原告明确主张权利之日即2017年4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重庆鹏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平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陈乾亮装修押金2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自2017年4月6日起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期限时止)。二、驳回原告陈乾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重庆鹏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平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谢春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梅筱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