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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7执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袁素改与申请人李红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素改,李红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满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7执字第84-1号申请人袁素改,女,1966年9月5日生,住满城区方顺桥镇陉阳驿村。被执行人李红雨,男,1977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满城区方顺桥镇陉阳驿村。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的(2017)冀0607执8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红雨之妻马娜名下冀FD31**大型汽车一辆。现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红雨之妻马娜名下冀FD31**大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亚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