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财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池州晋丰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池州晋丰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财保70号申请人:池州晋丰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池州市贵池区长江南路商会大厦8楼。负责人:徐三忠,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主任。申请人池州晋丰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晋丰房产管理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池州市晋丰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房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晋丰房产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池州晋丰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白洋名筑C6#楼20号储藏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淑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纪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