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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21民初1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平罗县德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罗县德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21民初1699号原告:平罗县德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平罗县。法定代表人:李吉春,系平罗县德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系平罗县德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方明珠物业所所长。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马静,男,1990年5月29日出生,回族,住平罗县。原告平罗县德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平罗县德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罗县德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平罗县德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纪 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庆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