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财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德州蓝天纺织有限公司、杭州龙茂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德州蓝天纺织有限公司,杭州龙茂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财保110号申请人德州蓝天纺织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杭州龙茂进出口有限公司,机构代码:XXXXXXXXX。申请人德州蓝天纺织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杭州龙茂进出口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申请人德州蓝天纺织有限公司自愿以车辆担保形式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蓝天纺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杭州龙茂进出口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保全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庞爱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云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