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2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姜振洲与王春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振洲,王春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2419号原告姜振洲,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王春笑,男,35岁,蒙古族,农民。原告姜振洲诉被告王春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姜振洲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振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振洲撤诉。案件受理费63.9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1.95元,由原告姜振洲负担。审判员 朝鲁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