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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2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姜振洲与王春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振洲,王春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2419号原告姜振洲,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王春笑,男,35岁,蒙古族,农民。原告姜振洲诉被告王春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姜振洲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振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振洲撤诉。案件受理费63.9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1.95元,由原告姜振洲负担。审判员  朝鲁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