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21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永吉县口前镇森林牧业与吉林绿色巨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吉县口前镇森林牧业,吉林绿色巨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21民初622号原告:永吉��口前镇森林牧业,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阿拉街村六社。经营者:宋文革。被告:吉林绿色巨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丛家村。法定代表人:宋庄,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永吉县口前镇森林牧业与被告吉林绿色巨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永吉县口前镇森林牧业诉称,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仔猪死亡2502头,价值为1,843,295元,种母猪300头被淘汰时损失价值为2,098,880元,种母猪300头失去种母猪效益期间饲料损失1,469,034元,共计损失费为5,411,209元;2.案件受理费、鉴定费、评估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吉林绿色巨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得知原告永吉县口前���森林牧业养殖种母猪300头的信息后,主动到原告单位销售猪饲料。于2014年4月8日,原告同意购买被告的猪饲料,被告同意给原告优惠猪饲料欠款每年200,000元,并承诺为原告提供技术服务,有双方签订的《欠款协议》为凭。2014年5月,被告吉林地区区域经理冯卫东带领技术老师李长海、技术员贝克到原告单位驻场技术服务。技术老师李长海察看原告母猪群后提出:你的母猪群应全程用药调理,当即口述药方和用法,要求贝克记录,在场人张淑英也做了记录。口述的药方是:磺胺类药、土霉素、脱霉剂,用法是:磺胺类药连用七天后土霉素药连用七天,共连用三次后再连用七天脱霉剂,全程共用四十九天。2014年5月22日,贝克和宋文革按药方买到磺胺类药、红弓绝链、强力盐酸土霉素。脱霉剂口前没有是冯卫东从外地买到的叫化毒霉X3,邮寄到原告处的。2014年5月25日���贝克先将兽药红弓绝链直接添加到饲料中连续喂猪7天,再将兽药强力盐酸土霉素直接添加饲料中连续喂猪7天,再重复饲喂两次为28天,最后一次是化毒霉X3,贝克伴完料后喂7天。49天后,原告种母猪产仔出现死胎、弱胎、弱仔及仔猪大量死亡的后果。无害化处理的死亡仔猪481头,价值为288,600元,经公证机关四次公证的死亡猪2021头,价值为1,554,695元,种母猪300头被淘汰时损失价值为2,098,880元,种母猪300头失去种母猪效益期间吃饲料损失为1,469,034元,共计损失为5,411,209元。其原因主要是被告没有技术服务的经营业务及技术老师李长海、技术员贝克,没有兽医师执业证书或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也没有异地诊疗出具药方的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的禁止性规定及相关休药期的规定,致使原告经营十六年的养殖业悄然倒闭,被告理应主动赔偿,然而,被告却拒绝赔偿至今。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吉林绿色巨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一、本案讼争《欠款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第九条约定,双方因合同产生的诉讼争议应当由乙方(申请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根据原告起诉状及相关生效判决本案应由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法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请钧准为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的方式选择相应的人民法院管辖��解决纠纷。本案中依据原告提供的与被告签订的《欠款协议》,其中第九条明确约定了“双方因合同产生的诉讼争议应当由乙方(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管辖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该案应由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绿色巨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淑杰代理审判员 武 爽人民陪审员 姚福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冯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