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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4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舒城安泰会计师事务所、六安市绿农林木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城安泰会计师事务所,六安市绿农林木有限责任公司,万汉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4执197号申请执行人:舒城安泰会计师事务所,住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龙津大道广进久富商业广场,法人代表:许令春,机构代码:91341523734943374P被执行人:六安市绿农林木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姚李镇龙头村,法人代表:孙开霞,机构代码:91341522667922126M。被执行人:万汉如,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54岁,汉族号码:342423196211042192,住址: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申请执行人舒城安泰会计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万汉如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万汉如现主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2016)皖1504民初7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述  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振宇(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