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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民初2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葛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2420号原告葛某,女,生于1992年6月20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张某,男,生于1986年4月14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本院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葛某承担。审判员 付 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柳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