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更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晓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晓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990号罪犯杨晓梅,女,1974年12月14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岸区,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02141974********。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2)綦法刑初字第007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晓梅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杨晓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3月5日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终字第001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5月2日起至2019年5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6年3月14日,本院作出(2016)渝05刑更93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5月1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7年4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杨晓梅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晓梅在服刑期,获得表扬二次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晓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晓梅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平审判员 郑雪梅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