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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民初2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宜春市宜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袁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春市宜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袁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2305号原告:宜春市宜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春经济开发区工业1路1号,法定代表人:郭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注册号:360902210009297。委托代理人:陈平宜,江西鸿韵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周勇,江西鸿韵律师事务所。被告:袁静,女,197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春市宜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袁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宜春市宜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袁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宜春市宜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春市宜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袁静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币25元,由原告宜春市宜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易绪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易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