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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2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金国与靖宇鼎元煤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国,靖宇鼎元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2民初405号民事裁定书原告:王金国,男,汉族,住吉林省靖宇县。委托代理人:王广亮,靖宇县法律援助中心法援助律师。被告:靖宇鼎元煤业有限公司。住所:靖宇县三道湖镇。法定代表人:卢兴赞,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宏,女,汉族,职员,住吉林省通化市。原告王金国与被告靖宇鼎元煤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受理,定于2016年5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靖宇县人民法院第三公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立案时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但原告及其代理人于开庭当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负担。审判员  陈志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薛煜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