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永城市东城区丹彤文化艺术创作策划工作室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永城市东城区丹彤文化艺术创作策划工作室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催1号申请人:永城市东城区丹彤文化艺术创作策划工作室,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欧亚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481MA3XG8TY40。经营者:苗波。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素梅,女,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系策划室员工,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申请人永城市东城区丹彤文化艺术创作策划工作室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申请人永城市东城区丹彤文化艺术创作策划工作室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永城市东城区丹彤文化艺术创作策划工作室在公示催告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永城市东城区丹彤文化艺术创作策划工作室撤回申请。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永城市东城区丹彤文化艺术创作策划工作室负担。审判员 崔丹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胜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