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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民初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青岛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矫鑫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矫鑫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1324号原告青岛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20号北栋420室。法定代表人魏超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通晓,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矫鑫颖,女,汉族,1987年9月30日生,住青岛市四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矫鑫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振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佳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