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执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谢柏平、武汉福润达石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柏平,武汉福润达石业有限公司,冯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5执622号申请执行人:谢柏平,男,196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武汉福润达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台南一路南高桥四路栋。被执行人:冯长明,男,196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柏平与被执行人武汉福润达石业有限公司、冯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5日已作出(201)鄂0105民初1124号民调解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提取被执行人武汉福润达石业有限公司、冯长明在麻城市人民法院未领取的案款4,634,651元。执行员 李湘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 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