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民终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被告、衢州市快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被告,衢州市快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民终5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被告:毛龙飞,男,199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衢州市快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五环路**号。法定代表人:余斌,执行董事。上诉人毛龙飞因与被上诉人衢州市快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802民初1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毛龙飞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毛龙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毛龙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毛龙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詹黎钟审判员 骆忠新审判员 吴超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涵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