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民初1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李顺、陈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李顺,陈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161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负责人郝子键,行长。被告李顺被告陈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诉被告李顺、陈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宋丽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