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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3执10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张世林诉XXX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林,XXX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3执1071-1号申请执行人张世林,男,1948-11-18出生汉族,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其巴嘎图西街农林小区5栋2号。被执行人XXXXX,女,蒙古族,地址敖镇金玉璞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世林与被执行人XXXXX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2016)内0623执1071号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序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