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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民初3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3525无锡今日物业有限公司与李杏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今日物业有限公司,李杏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3525号原告:无锡今日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阳羡东路今日星城会所。法定代表人:胡湧川,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杏其,男,1956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原告无锡今日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与被告李杏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物业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物业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物业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今日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物业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梦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谢艳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