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02民初1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温永权与胡杰琼、冯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02民初1911号原告温永权与被告胡杰琼、冯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对原告温永权与被告胡杰琼、冯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晋0702民初191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晋0702民初191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页第九行原告温永权负担5520元”补正为“退予原告温永权5520元”。审 判 长 范惠爱人民陪审员 郑转仙人民陪审员 刘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杜萧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