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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5民初1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佳恒与候雁翔、张习彪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佳恒,候雁翔,张习彪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5民初1474号原告:李佳恒,男,199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被告:候雁翔,男,199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被告:张习彪,男,198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佳恒诉被告候雁翔买、张习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因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向被告下发通知,限其在接到通知自日起7日内向本院提交被告下落不明的有关依据及公告费用,原告逾期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佳恒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娄彦峰陪审员  李 磊陪审员  刘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普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