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5民初1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佳恒与候雁翔、张习彪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佳恒,候雁翔,张习彪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5民初1474号原告:李佳恒,男,199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被告:候雁翔,男,199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被告:张习彪,男,198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佳恒诉被告候雁翔买、张习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因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向被告下发通知,限其在接到通知自日起7日内向本院提交被告下落不明的有关依据及公告费用,原告逾期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佳恒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娄彦峰陪审员 李 磊陪审员 刘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普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