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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民初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杜晋保与焦作市嘉运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建开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晋保,焦作市嘉运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建开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张瑞花,刘霞

案由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950号原告:杜晋保,男,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焦作市嘉运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丰收路***号。法定代表人:杜晋保,董事长。被告:河南建开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丰收路***号。法定代表人:许娅珂,总经理。被告:张瑞花,女,194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刘霞,女,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原告杜晋保与被告焦作市嘉运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建开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张瑞花、刘霞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晋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杜晋保承担。审判员  贾若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佳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