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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02行审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博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唐延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博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唐延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1302行审44号申请执行人:博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罗阳镇观园路58号。法定代表人:林国辉,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少华,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唐延旺,男,汉族,1969年3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宁远县,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博卫医罚〔2016〕019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申请执行人缴纳罚款3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查明:被申请执行人存在如下行为:被申请执行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可证实。申请执行人认为被申请执行人的行为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16年7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发出博卫医告〔2016〕01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被申请执行人:相关违法事实、所违反的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拟作出的处罚及法律依据、申请听证及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期限等内容。在规定期限内,被申请执行人未向申请执行人进行陈述和申辩,未申请听证。2016年7月14日,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了博卫医罚〔2016〕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被申请执行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器械和药品;二、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处罚决定书还有相关违法事实、所违反的法律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被处罚人不服而进行行政和司法救济的期限及途径、不履行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等内容。同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该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已于2016年7月4日现场没收被申请执行人诊所的器械和药品作为证据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未向人民法院起诉,未缴纳罚款3000元。2017年1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催告书》,但被申请执行人拒收该邮件。2017年1月23日,被申请执行人公告送达该催告书。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在催告后的十日内自觉履行行政处罚等。被申请执行人还是未履行行政处罚。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博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7月14日对被申请执行人唐延旺作出的博卫医罚〔2016〕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是合法的行政行为,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在,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及上述所引用的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博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7月14日对被申请执行人唐延旺作出的博卫医罚〔2016〕01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缴纳罚款3000元)。案件审查费5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唐延旺负担。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可持裁定书迳向博罗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杨兆强审判员  黄 艳审判员  陈希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碧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