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新洲执字第00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姚么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姚么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执字第00640-××号申请执行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东城湾。法定代表人刘先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姚么洲,男,196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姚么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姚么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新洲民初字第00084号民事调解书,向申请执行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550332.26元及利息。(自2013年6月5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因被执行人姚么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已经查封的被执行人姚么洲及其妻陈葵(身份证号:)所有的如下房地产进行公开网络拍卖。1、被执行人姚么洲所有位于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章林村二组四层楼房。房产证号为:武房权证新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为:武新国用(2008)第409号,建筑面积676.72平方米。2、被执行人姚么洲之妻陈葵(身份证号:)所有的位于武汉市蔡甸区沌口小区听涛观海613栋××号房地产。房产证号为:武房权证蔡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为:蔡国用(2011)第840号,建筑面积183.44平方米。经首轮拍卖流拍,申请执行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以首轮流拍保留价接受流拍房地产抵偿借款本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姚么洲所有位于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章林村二组四层房地产(房产证号为:武房权证新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为:武新国用(2008)第409号,建筑面积676.72平方米)作价人民币169.18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抵偿被执行人姚么洲借款169.18万元。抵债房地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将被执行人姚么洲之妻陈葵(身份证号:)所有的位于武汉市蔡甸区沌口小区听涛观海613栋××号房地产(房产证号为:武房权证蔡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为:蔡国用(2011)第840号,建筑面积183.44平方米)作价人民币137.58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抵偿被执行人姚么洲借款137.58万元。抵债房地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三、申请执行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判长 刘建业审判长 林友乐审判长 陈正旺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明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