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终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田卢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卢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终146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卢建,男,1990年3月9日出生于建瓯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建瓯市。2011年2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11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二日;2016年9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被关押未执行)。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建瓯市看守所。建瓯市人民法院审理建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田卢建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7)闽0783刑初4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田卢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己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期间,被告人田卢建帮肖某从绰号叫“小马”的一男子(身份未查明)处购买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贩卖给肖某,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8月的一天傍晚,被告人田卢建在建瓯市南门市场公交站附近,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肖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3克。2、2016年8月的一天晚上20时许,被告人田卢建在建瓯市南门市场公交站附近,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向肖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5克。3、2016年8月25日晚上21时许,肖某在公安机关的安排下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田卢建要求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微信转账人民币100元给田卢建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被告人田卢建在建瓯市北辛街交易时被建瓯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扣押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2小包(共计0.3克)。经鉴定,从被告人田卢建身上搜出的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2小包(共计0.3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材料、立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建瓯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肖某、陈某的证言、被告人田卢建供述与辩解、南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搜查笔录及照片、称重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田卢建的辨认笔录、证人肖某的辨认笔录、案发现场光盘等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田卢建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规定,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冰毒)而非法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田卢建多次贩卖毒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属情节严重,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田卢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时又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田卢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诉人田卢建诉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贩毒,是公安机关为抓获上诉人而设下的圈套,其尚未与肖某交易毒品。2、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为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请求依法改判,对上诉人减轻刑罚。经二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田卢建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田卢建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规定,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对于上诉人诉称起诉指控的第三起贩毒,其尚未与肖某交易的意见。经查,该起贩毒虽有特情介入,亦未完成毒品交付,但上诉人田卢某收到肖某的购毒款,并按约定携带毒品进入交易场所,依法应认定为贩毒既遂,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对于上诉人所称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为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意见。经查,庭审中,公诉机关已将量刑建议更正为判处三至四年有期徒刑。上诉人多次贩卖毒品,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且上诉人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原判量刑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请求二审减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甘代兴审判员 叶仲铭审判员 刘新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惠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