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民初2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天津市金人制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中冷实业有限公司、汪飞飞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金人制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河南中冷实业有限公司,汪飞飞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2612号原告:天津市金人制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镇京津公路东侧。法定担代表人:杨茂秀,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书青,部门经理。被告:河南中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区福禄街16号15号楼3单元9层150号。法定代表人:汪飞飞。被告:汪飞飞,男,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郑东区。原告天津市金人制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冷实业有限公司、汪飞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天津市金人制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金人制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8元、保全费1010元,共计2168元,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永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