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8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齐海章、齐宝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海章,齐宝玉,齐宝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8执268号申请执行人:齐海章,男性,1951年1月15日出生,住武城县。被执行人:齐宝玉,男性,1959年7月4日出生,住武城县;被执行人:齐宝贵,男性,1967年5月23日出生,住德州德城区。本院在执行齐海章与齐宝玉、齐宝贵侵权一案中,被执行人齐宝玉、齐宝贵已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武民初字第636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双栋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王庆文二〇一七年五���二十三日书记员 亓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