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03执3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李艳、李玉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李玉芝,杜洪喜,淄博保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3执3123号申请执行人李艳,女,1964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张店区。被执行人李玉芝,女,1980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张店区。被执行人杜洪喜,男,1976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张店区。被执行人淄博保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颐和花园小区北沿街房B_20号本院执行的李艳申请执行李玉芝、杜洪喜、淄博保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3民初50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增福人民陪审员  朱 玮人民陪审员  周 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耿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