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11执恢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黄应强、黄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应强,黄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11执恢27号申请执行人黄应强,男,196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西荔浦县,现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黄志强,男,198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311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黄应强与黄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应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我院于同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黄志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应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桂0311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赔付义务全部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覃宏欣审 判 员 黄 志代理审判员 廖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莫燕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