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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5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黄某某信用卡诈骗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5刑初11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女,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居民。2016年4月6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取保侯候审。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未检刑诉〔20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军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临潼区支行办理信用卡后,至2015年12月8日透支20000元。中国农业银行临潼区支行催收工作人员先后于2015年12月8日、12月18日两次催款后,黄某某在三个月内仍未归还。中国农业银行临潼区支行向公安机关报警后,黄某某投案,归还了本金和利息23800元。又查,2016年4月6日被告人黄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银行客户信息及催款通知书、还款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能积极退还银行透支款、利息、滞纳金,认罪态度尚好,确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予免于处罚。为了维护金融管理秩序,打击经济犯罪活动和教育犯罪分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四)项、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鲁 进人民陪审员  任云峰人民陪审员  高转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吕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