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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4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梁烨与杨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烨,杨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4568号原告:梁烨,男,197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兵,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芳,女,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梁烨诉被告杨芳所有权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梁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烨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杨学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那海燕书 记 员 马皓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