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行终2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胡亚东、漯河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亚东,漯河市人民政府,漯河市西城区阴阳赵镇胡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行终294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胡亚东,男,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漯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淮河路**号。法定代表人蒿慧杰,任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吴涛,系漯河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洪军,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漯河市西城区阴阳赵镇胡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胡建成,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郭晓果,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胡亚东因与漯河市人民政府以及漯河市西城区阴阳赵镇胡庄村村民委员会强制拆除房屋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0行初8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亚东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胡亚东申请撤回上诉确系自愿,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亚东撤回向本院的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凤强代理审判员 楚永超代理审判员 王秋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培培 微信公众号“”